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电子政务专网(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专网”)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确保市电子政务专网正常运行、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电子政务专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电子政务专网,是全市党政机关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采用单一路由的非涉密专用网络。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提供高速互联,为各区县、部、委、办、局等政务部门提供宽带接入,具有构建各个政务系统的虚拟业务专网能力;为各政务部门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服务与数据交换功能。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电子政务信息与网络中心(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中心”)在市信息化办领导下,负责市电子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本着服务全网的宗旨,推动基于市电子政务专网的各项应用。
市电子政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 承担组织市电子政务专网建设的具体实施;
(二) 负责市电子政务专网的管理;
(三) 负责市电子政务专网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和整合;
(四) 负责市电子政务专网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测评工作;
(五) 负责组织市电子政务专网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是市电子政务专网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是市电子政务专网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依据,接入市电子政务专网的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各项内容。
第二章 设备和机房管理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专网设备包括核心节点设备、汇聚节点设备、接入节点设备和线路设备等。设备统一标有“天津市电子政务专网”标识。
第七条 市电子政务专网的设备产权归国家所有,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改造、损坏市电子政务专网的设备。设备位置如需变动应书面上报市电子政务中心,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进行调整,并存档。
第八条 市电子政务专网核心节点机房、汇聚节点机房、接入节点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各节点单位应为专网设备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环境。
第九条 各节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机房的日常运行、设备保管和故障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条 各节点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灾防盗措施,发现问题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报告市电子政务中心及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各节点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市电子政务专网线路和设备,发现网络线路有故障应立即报告市电子政务中心,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线路的畅通,保障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 网络运行与维护
第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专网实行全网统一网管,网管中心设在市电子政务中心。网管中心负责全网设备与线路状况的监控、网络设备的配置、虚拟专网(MPLS VPN)的实施与调整。各节点单位在维护网络设备时,应主动接受市电子政务专网网管的指导,不得擅自更改专网设备的配置。
第十三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组织专网巡检,并根据各节点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各节点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专网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专网设备24小时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各节点单位应对专网设备建立设备档案和运行工作日志的定期填写制度,运行工作日志应定期向市电子政务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各节点单位和维护人员必须参照《天津市电子政务专网运行维护手册》,严格遵守故障处理程序和流程,及时处理各类告警和故障。
第四章 业务网络接入规定
第十七条 各业务网络主管单位负责本业务应用系统内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如需额外铺设路由,需与市电子政务专网骨干路由一致。
第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业务网络的规划,并在接入前进行检查评估。具体工作程序,详见《市电子政务专网业务网络接入流程》。
第十九条 各业务网络主管单位对入网计算机的IP地址、MAC地址、负责人等内容要作详细登记,并送市电子政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专网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管理与技术并重;通过建立市电子政务专网统一安全保障体系,分级、分层、分域保障信息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电子政务专网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建立市电子政务专网统一安全保障体系。各节点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市电子政务中心做好市电子政务专网的安全工作,相关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市电子政务专网总体安全策略,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市电子政务专网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 所有接入市电子政务专网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要专机专用,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不得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改为其他用途时要清除计算机上的相关参数配置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未经市电子政务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演示、复制、传递市电子政务专网的拓扑结构、网络配置及数据信息。因工作需要,复制拷贝的内容,必须在市电子政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节点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专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节点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电子政务中心认真做好病毒查杀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确保入网计算机无病毒。
第二十六条 各节点单位对与市电子政务专网相关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要及时备案,有义务配合市电子政务中心及上级部门做好安全事件调查。
第六章 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七条 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建设中,各节点单位负责共享信息的提供和更新,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平台建设具体事宜参见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专网中信息共享的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市电子政务专网中流转的数据和信息,交换和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
第二十九条 在市电子政务专网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反动言论、封建迷信及淫秽、赌博、暴力、恐怖等一切与法律相抵触的信息;
(二)娱乐新闻等一切与政务工作无关的信息,以及各种不符合事实的信息;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市电子政务专网经费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统一计划,由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主要用于市电子政务专网的建设、运行维护、资源开发和应用推动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专网经费严格遵守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专网经费应遵循“统筹安排,统一拨付”的原则统一拨付到市电子政务中心,由市电子政务中心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对市电子政务专网经费实行预、决算以及内部审计制度,保证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须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服从市信息化办和市财政局对市电子政务专网经费的监督管理,接受专项审计
第八章 人员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市电子政务专网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市电子政务中心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对象为市电子政务专网管理人员,培训每年一至两次。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奖励:及时适当处理各类故障,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市电子政务专网提供信息资源,为市电子政务专网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市电子政务专网业务应用,工作成绩明显或应用模式有推广价值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电子政务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该单位和个人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维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市电子政务专网网络通信事故的;
(二)违规操作,出现网络严重差错或屡次出现网络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共享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四)违反国家或天津市有关保密相关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五)将接入市电子政务专网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不属市电子政务专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如确有工作需要,须以书面形式向市电子政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上级批准后可实现接入。接入后的网络管理办法同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电子政务中心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十一月